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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调查公司权威人士详解食品监管渎职罪 单位个人都将究责

来源:鞍山私家侦探当前栏目:成功案例日期:2018-8-2 13:07:32
        鞍山调查公司倘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隐瞒事实真相、逃避责任追究而“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后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等等,这些渎职犯罪行为都需要检察机关一一查办。如果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有关联,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论这个危害后果是谁直接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这说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既有一个追究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问题,也有一个追究对造成事故单位有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责任的问题。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据了解,在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存在对立的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没有直接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并不必然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也未必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就要对其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渎职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尽管这种后果不是其直接造成的。您的个人观点怎样认为
        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权范围与职责要求,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为有效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的相关工作职责。鞍山调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全程包括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前的监管和事故发生后的监管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即为食品监管的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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