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此前3天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鞍山私人侦探将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的行为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将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与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紧密结合起来。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律适用的重要性?《法制日报》记者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就此进行了对话。
“两高”确定这一罪名的司法解释是刑法修改以来长期实施经验的总结。在我看来,这是为解决司法实践遇到的问题而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有些法院却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判刑,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的罪名认定上产生了分歧。